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302民初6826号
原告:尼特西普消防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6011496280。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尼特西普消防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接到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