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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甘肃**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尼特西普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002民初1451号 原告:甘肃**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尼特西普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甘肃**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尼特西普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甘肃**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甘肃**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18元,减半收取959元,退付原告甘肃**置业有限公司959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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