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肃**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尼特西普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002民初1451号
原告:甘肃**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尼特西普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甘肃**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尼特西普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甘肃**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甘肃**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18元,减半收取959元,退付原告甘肃**置业有限公司959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