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执17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得朗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6678979799。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270号1011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雅和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5990032742。住所地青岛市事儿逼去嘉兴路32号-1-59。
法定代表人盛雷,该单位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得朗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雅和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1)第117号裁决书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鲁02执20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我院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81356.42元,执行费262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查到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银行、浦发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已依法冻结。
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3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通过电话和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孔 孟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