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执24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得朗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台柳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03民初1072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和房地产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及查询结果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03民初10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