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03执38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得朗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161号1**801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三锐恒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226号425室,组织机构代码72779124-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得朗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据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942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94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徐 斌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马 腾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