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8民终70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佳木斯新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杏林路财富国际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孟庆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风,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艳,黑龙江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佳木斯胡商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学府路大学城南侧。
法定代表人:胡宗杰,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佳木斯新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佳木斯胡商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9)黑0803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9)黑0803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佳木斯新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姜广武
审判员 王春霞
审判员 梁淑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韩文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