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81民初779号
原告:***,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讷河市通江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亚楠,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明,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讷河市(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告:***,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义良,黑龙江肖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木斯新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佳木斯市。
法定代表人:孟庆东,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新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常玉刚
人民陪审员 蒋玉芹
人民陪审员 姜春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