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民申6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佳木斯新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东区中山路。
诉讼代表人: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佳木斯新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佳木斯新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一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黑民终2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关于***与新一建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经营承包合同》,一审判决认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二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两级法院对同一合同效力的认定相反,但二审却维持一审判决未将案件发回重审,一、二审法院均适用法律错误。2.新一建公司2017年签订的代偿协议,于2021年6月24日起诉已超过法定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一审法院认定新一建公司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案涉《工程项目经营承包合同》效力问题。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商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及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8民终665号民事判决查明,***挂靠新一建公司承建“西郊华城”工程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故二审认定《工程项目经营承包合同》因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而无效,并无不当。虽然该合同无效,但***与新一建公司在合同中关于***对案涉工程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负责偿还案涉工程施工中所拖欠的全部款项的约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且案涉“西郊华城”项目为***施工完成,新一建未参与施工,因此对于“西郊华城”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材料欠款理应由***最终承担。故原审判决新一建公司对外就“西郊华城”项目承担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损失向***追偿,并无不当。
关于诉讼时效期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一审判决中对诉讼时效期间问题已作出认定,***对此问题未提出上诉,双方未形成争议,二审法院即不必对此问题进行审理,不存在二审判决错误与否问题。因此,***再以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申请再审,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冯 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 琪
书 记 员 蒋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