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隆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鸡西隆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新凯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3075号
再审申请人鸡西隆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新凯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蒂森电梯有限公司第三人撒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民终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鸡西隆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余晓汉 审判员  宋春雨 审判员  丁俊峰
法官助理王慧娴 书记员曹美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