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隆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鸡西龙城花园饭店有限公司、鸡西隆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黑01民初2104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以下简称中信哈分行)与被告鸡西龙城花园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城花园饭店)、鸡西隆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宇公司)、**、张宇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宇宏涉嫌贷款诈骗案现正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中,本案与该刑事案件系同一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2014年10月21日,中信哈分行与龙城花园饭店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中信哈分行向龙城花园饭店提供最高综合授信3.6亿元,授信期限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25年4月20日止,合同项下单笔授信业务的种类、额度、用途、利率、汇率、贴现率、费用等,约定以具体业务合同为准。2015年4月30日,中信哈分行与龙城花园饭店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2.6亿元,贷款期限为2015年4月30日至2024年12月1日。合同签订后,中信哈分行分别于2015年4月30日、2015年5月29日、2015年6月30日、2015年12月25日向龙城花园饭店发放贷款5000万元、1.5亿元、5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贷款本金合计2.6亿元。同日,龙城花园饭店向中信哈分行出具《借款凭证(借据)》,上述借款到期日均为2024年12月1日。龙城花园饭店自2017年6月1日起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履行偿还贷款本金的义务。2020年2月18日,张宇宏因涉嫌骗取贷款罪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该案现正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中。经与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核实情况属实。
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7,465.93元,退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孔祥群 审判员  唐新元 审判员  徐晓娟 ()
书记员  那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