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黑0382执51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密山市兴凯粮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密山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4日作出的(2023)黑0382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密山市兴凯粮库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密山市兴凯粮库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利息28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密山市兴凯粮库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密山市兴凯粮库有限公司给付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利息280000元,现该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密山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4日作出的(2023)黑0382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41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密山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4日作出的(2023)黑0382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