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鸡西龙城花园饭店有限公司、鸡西隆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执5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该单位工作人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鸡西龙城花园饭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201国道鸡滴路北侧/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鸡西隆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和平大街东建设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鸡西龙城花园饭店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建设路1委**/div>
被执行人:***,男,195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鸡西隆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建设路1委**/div>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鸡西龙城花园饭店有限公司、鸡西隆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8,862,644.64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鸡西龙城花园饭店有限公司、鸡西隆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鸡西龙城花园饭店有限公司、鸡西隆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再次对被执行人鸡西龙城花园饭店有限公司、鸡西隆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仍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鸡西龙城花园饭店有限公司、鸡西隆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相彬
(院印)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