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02民初6564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5月29日出生,户籍地龙游县,现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广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保集半岛****。
法定代表人:方芬,执行董事。
原告***被告金华市广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42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代书记员倪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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