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广源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金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金华市广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8508号
原告:金华市金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定业新村药厂区(浙江奥托康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产)J-8#、J-9#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7829266080。
法定代表人:黄旭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新广,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被告:金华市广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保集半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55287358X5。
法定代表人:方芬。
被告:***,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金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广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金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金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金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金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志福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叶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