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广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金华市广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02民初6564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5月29日出生,户籍地龙游县,现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广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保集半岛B3幢B161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金华市广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42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代书记员*** ·?PAGE?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