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6336号
原告:佛山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石洲村石洲工业区9号厂房之四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82934320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环,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明国路653号1栋D区首层D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4UT2R07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43020元,欠款违约金4440.6元及付款逾期利息7578.62元(违约金按3%每天,利息按0.08%每天从2022年1月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三项合共160039.2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22日至2022年3月6日,被告向原告购买630KW柴油发电机组及现场简易环保工程安装,货物共197800元。被告购货后,于2021年10月25日支付19780元,2021年11月25日支付30000元,2022年1月13日支付5000元,共计54780元,余下14302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经我司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支付。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予以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中,2021年12月30日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608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广州市国***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佛山市***丰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而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为2022年3月8日,故此原告对被告的起诉应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即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提起,本院依法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佛山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依规定不收取受理费,原告已经预交的受理费1850.39元(已减半收取),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钟 贵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