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金安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合肥金安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5民初697号
原告:***,男,1977年9月15日生,汉族,合肥市人,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建国,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金安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与北二环路交口汇银广场1#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301272XF(1-5)。
法定代表人:朱松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炜,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忠明,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合肥金安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2022年3月7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俞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黄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