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民终29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超,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玮,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金安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与北二环路交口汇银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301272XF。
法定代表人:朱松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红星,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合肥金安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20)皖1102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为查清案件事实,应追加张权、顾飞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20)皖1102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117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 达
审判员 葛敬荣
审判员 田 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潘 洁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