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民初5260号
原告:连云港祥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光快,江苏善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奎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连云港祥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奎翔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连云港祥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祥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48元,由原告连云港祥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 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