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1民初2297号
原告:北京众赢盛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6号院8号楼11层11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华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无锡经济开发区华清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众赢盛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华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众赢盛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众赢盛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许 丹
书 记 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