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0503执924号
被执行人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20)皖0503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344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措施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其他金融产品、车辆、房产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上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并不免除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传文
审判员 陶家平
审判员 鲍 军
书记员 王伟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