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民再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现被羁押于安徽省蚌埠监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琴,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斯坦,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银信,男,195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产兵华,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蕾,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齐银信、**、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503民再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琴,被上诉人**及其与***、齐银信、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产兵华、胡蕾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审理程序不当。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503民再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30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方龙彪
审 判 员 陈广金
审 判 员 王红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昝林萱
书 记 员 刘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