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执复32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含山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5649660111。
法定代表人:蒋大彬,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男,195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男,195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9188384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含山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503执异56号之一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裁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503执异56号之一裁定;
二、发回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站
审判员 王 铁
审判员 **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陶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