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执复4号
复议申请人:***,男,199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男,195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孰镇。
法定代表人:***。
复议申请人***不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503执异1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查明,该院在(2020)皖0503执恢13号案件执行过程中,受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于2020年6月28日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室房产进行了拍卖。竞拍人***在竞拍前交纳保证金7万元取得竞拍资格,并以691682.16元最高价竞得,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尾款,自动悔拍。2020年8月18日,该院再次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涉案标的物进行了拍卖,最终以659682.1元竞拍成交。因***自动悔拍,该院对其交纳的7万元保证金不予退还。后***向该院提出异议,请求撤回(2020)皖0503执恢13号之一,退还竞拍保证金7万元。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的规定,***在涉案房屋的第一次拍卖中竞得,但逾期未缴拍卖款,致使拍卖目的无法实现,其交纳的保证金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不予退还。综上,该院执行行为并无不当,对***提出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裁定:驳回***提出的异议请求。
***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在(2021)皖0503执异1号案件,退还竞拍保证金7万元。事实和理由:因其在参与竞买时,未仔细阅读竞拍房屋具体内容,在不了解法律知识的情况下拍下了房屋,造成如此过错,为此感到很后悔。目前房屋已经成功拍卖出去,之前本人的拍卖并未影响司法网络拍卖的正常进行。本人在外打工,7万元对本人家庭来说是个很重大的数目,本想用于买房同家人一起居住,不料遇上此种情况,恳请重新作出裁定,将保证金退还本人。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围绕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请求撤销执行异议裁定,退还7万元竞拍保证金,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执行法院对涉案标的物启动拍卖程序后,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将涉案标的物的现状以及租赁期限等进行了公示,对权利限制及瑕疵情况予以披露,并在《司法拍卖公告》和《拍卖须知》中多次提醒竞买人要认真研究查看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后,再慎重决定竞买行为,且对关于悔拍的法律规定予以明确告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关于此次拍卖的所有事项和法律后果,故对***所称未仔细阅读竞拍房屋具体内容、不了解法律知识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以最高价竞得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拍卖成效价余款,其行为构成自动悔拍,该悔拍行为影响了正常司法拍卖进程,且导致了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交纳的保证金不应予以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503执异1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站
审判员 **国
审判员 **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