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民终123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孰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徽一明厨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永兴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56635680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彬,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上诉人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一明厨房用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20)皖0521民初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20)皖0521民初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畅
审判员 徐 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