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民终123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孰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徽一明厨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永兴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56635680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彬,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上诉人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一明厨房用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20)皖0521民初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20)皖0521民初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畅 审判员  徐 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