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82民初3165号
原告:明光市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明西街道办事处岗集工业园区104国道东8号,信用代码91341182MA2NFQ5C4H。
法定代表人:王长雨,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强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经济开发区三里河路,统一信用代码:9134152356218557XC。
法定代表人:胡祝林,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明光市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强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光市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光市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80元,减半收取14790元,由原告明光市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 泓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夏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