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强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强工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4民初1632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守锋,金寨县天堂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强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经济开发区三里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56218557XC。

法定代表人:胡祝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7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强工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子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