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4民初1632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守锋,金寨县天堂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强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经济开发区三里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56218557XC。
法定代表人:胡祝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7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强工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子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