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4民初1432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守锋,金寨县天堂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强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经济开发区三里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56218557XC。
法定代表人:胡祝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7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强工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卢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