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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强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强工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22财保160号 申请人:***,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申请人:安徽强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经济开发区三里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56218557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强工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公民身份号码:)提供其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站前路与铜陵路交口中绿广场一期三层75号房产(登记号:2006709491,权证字号:房地权瑶字第047712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强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在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的账号为20000331301110300000018的账户存款1200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公民身份号码:)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站前路与铜陵路交口中绿广场一期三层75号房产(登记号:2006709491,权证字号:房地权瑶字第047712号)。 上述财产在本院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处分。 上述财产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为二年。如需延长期限,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自动解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