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1986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友章,庐江县冶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家保,男,1974年0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安徽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经济开发区移湖西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68992727P。
法定代表人:孔建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宗宝,安徽剑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许家保、安徽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庐江县冶父山镇畅通工程四标段由腾泰公司中标后将该工程交由许家保负责施工。许家保、张长贵在案涉工程中系合伙关系。本案中,案外人张长贵系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属于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 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