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5422号
原告:安徽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经济开发区移湖西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68992727P。
法定代表人:孔建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金刚,安徽庐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安徽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安徽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表明被告***已经履行,故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安徽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房希彤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魏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