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许家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124民初3295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1月23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友章,庐江县冶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家保,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安徽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庐江县经济开发区移湖西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68992727P。

法定代表人:孔建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兆,安徽中特(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许家保、***、安徽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友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家保、***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许家保、***、安徽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劳务报酬77000元,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2、此案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安徽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包建设庐江县冶父山镇村村通四标段工程,工程由被告许家保、***负责施工。因被告施工需要,原告于2017年组织十多个人开始给被告承建的工程从事劳务清包工作,截止2018年4月18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报酬217000元,被告许家保、***于2018年4月18日向原告出具欠据1份,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讨,被告给付140000元,后置之不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九)条。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故诉至法院。

许家保、***未作答辩。

安徽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来函辨称:本案单据是许家保、***出具的,与本公司无关。***并非劳务清包。请求驳回原告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提交证据有: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二、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劳务报酬的事实情况;三、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涉案工程系被告腾泰公司中标承建的;四、(2021)皖0124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三被告之间的关系,三被告系适格的被告。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予以认定,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安徽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庐江县冶父山镇2017年农村畅通工程(金顺路等13条)道路工程施工”后,转包给许家保、***实际施工。许家保、***又将部分路段劳务工程分包给***、金玉东,双方就包清工费于2018年4月18日进行了结算,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欠到***冶父山镇畅通工程04标工时费217000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讨,被告给付140000元,后置之不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金玉东自愿承诺放弃本案的相关债权、债务,由***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本院认为:***为许家保、***提供劳务,许家保、***应依约定支付报酬。许家保、***欠***劳务款77000元未付,有双方结算的条据为凭,事实清楚,现***诉请许家保支付所欠77000元劳务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的利息,可自起诉时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要求安徽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款项为安徽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欠,且缺少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家保、***欠原告***7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6日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3元,由被告许家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 奇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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