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8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信阳市狮河区。
被执行人:安徽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经开区移湖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68992727P。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124执8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红兵
审判员 童中兵
审判员 宋功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夏伶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