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1执恢15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安徽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经济开发区移湖西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68992727P(7-7)。
法定代表人:孔建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被执行人:**,男,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的(2019)皖0221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30000元,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1、本院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财产。
2、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2021年9月6日、2021年9月28日、2022年5月31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账户,期限12个月,如需续冻结请在到期前15日书面提交申请,否则视为放弃。
3、经查询,被执行人**在芜湖市湾沚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芜湖市湾沚区××路××路××幢××室不动产已被本院拍卖,拍卖扣除拍卖服务所、评估费、执行费、抵押贷款等费用后,本院将余款支付给申请人,在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
4、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登记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皖BJ××**凯迪拉克牌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如需续查封请在到期前15日书面提交申请,否则视为放弃,该车辆本院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5、经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6、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后宗刚
审 判 员 黄腊梅
审 判 员 李渝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缪 鹏
书 记 员 陈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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