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鑫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鑫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3民初20039号 原告(暨反诉被告):**,女,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向新,系**母亲。 被告(暨反诉原告):广州鑫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656号之一302、303、305(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暨反诉被告)**与被告(暨反诉原告)广州鑫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暨反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向新,被告(暨反诉原告)广州鑫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暨反诉被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处解除原、被告签订编号为XYZS20210718的《工程施工合同》,同时被告返还原告预付的10%工程总造价款人民币22000(大写: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元以及延迟履行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XYZS20210718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当即按照原合同约定向被告预付10%工程总造价款人民币22000元,但被告严重违约不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至今仍未入场施工,致使原、被告签订的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理由如下:1、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以及2021年7月30日两次通过微信催告被告,望提供施工图图纸和设计图供原告确认,被告一直拖延搪塞,原告至今仍未收到被告提供的施工图图纸和设计图图纸;2、由于原告对被告信誉产生怀疑和房屋室内装修内容变更原因,原告于2021年8月2日通过微信发送项目变更诉求户主动两次去电被告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137××××****),原告望协商项目变更事宜,但***对原告出口伤人,言语中有“狗”,“黑白两道”等侮辱及恐吓之词;3、原告按照原合同中“第六条开工前的准备及工程变更”的约定,已于2021年8月4日向被告发出项目变更通知函(EMS快递运单号:1198571204375已于2021年8月5日妥投)直至2021年8月9日被告仍未按照要求书面回复原告,被告的行为已表明拒绝履行原协议约定;鉴于上述事实,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原合同的约定,也丧失了应有的商业信誉,故原告已于2021年8月9日(EMS快递运单号:1183308157374已于2021年8月10日妥投)通知被告解除原合同,同时给被告3日宽限期归还原告预付的10%工程总造价款人民币22000(大写: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元,至今被告仍未归还,其非法占有原告财产意图昭然若揭,原告只能诉至贵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公判。 被告(暨反诉原告)广州鑫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广州鑫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完成的工作包括测量、绘图、方案报价、部分选材及现场情况的勘测、配合**前往物业报建。广州鑫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所付出的劳动已经超出了**所超出的22000元。本案之所以无法报建,是由于**无法获得物业同意,在**无法获得物业同意后,其与广州鑫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聊天记录也显示其知晓广州鑫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努力和工作,但由于退费费用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想全部退费而起诉至法院,**后期所主张的设计变更删减了主合同90%的工作,本质上也是单方不再履行合同,广州鑫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也不可能按照该删减的内容继续履行合同,请求法院核实情况驳回**的诉讼请求。 被告(暨反诉原告)广州鑫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为:1、判令反诉人没收被反诉人合同第一期工程款22000元及违约金44000元;2、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合同之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已经产生一定的工作量。涉案合同项目之所以不能履行,责任在于被反诉人,被反诉人应就其违约责任承担责任。因此,反诉人特向贵院提出反诉。 原告(暨反诉被告)**对反诉请求辩称:我方认为被告的反诉没有依据,被告没有做什么事,一开始我们认为被告有支出一些路费等,我们愿意给被告一些补偿,但之后沟通过程中,被告态度不好。双方签订合同时也是很草率的,我们基于对被告的信任才签订的合同,被告没有经过我方同意就盖了章,合同上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等都没有。被告收取了款项后并没有进行实际的工作,所以现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款项。 当事人围绕本案的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案涉装饰装修工程所涉房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洛溪新城吉祥北园吉祥北街15幢A座之一201,登记权利人系金向新,建筑面积98.5平方米。**与金向新系母女关系。 2021年7月11日起,**就案涉装饰装修工程与鑫毅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了前期沟通。 2021年7月18日,**作为发包方(甲方)与广州鑫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毅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编号XYZS20210718),约定甲方将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吉祥北街北园B区15A之一201的房屋交由甲方承包进行家庭居室装修,工程期限80个工作日,本合同工程总造价为22万元,最终以工程实际发生数量为核算标准;乙方初期免费提供甲方平面***及相关主材、辅材配置表(店面提供,不外带),甲方有明确装饰意向,并全额交纳设计费,委托乙方提供设计施工图纸及仓储价产品的主材、辅材配置表,双方商议并对施工图及预算无异议,确认签字,施工图纸、预算配置表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施工队各执一份,双方的施工项目按照图纸及预算项目计费表为施工依据,双方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甲方义务责任约定:不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甲方在合同签订后即支付工程总造价的10%;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要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因甲方原因提出变更设计、停止施工或增、减项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停止施工或变更增减的原因,工程部位、时间和材料等,所造成的停工损失、工期延误、已采购材料(因变更无法再利用而造成的材料损耗)等损失由甲方补偿,乙方两天内根据变更内容向甲方提出因变更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清单;在乙方没有进场施工的情况下,一方单方要求本合同终止,须向另一方支付合同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在乙方已经进场施工的情况下,由于甲方原因要求本合同终止则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20%作为违约金,并按预算向乙方支付已经做好的项目费用,若是乙方原因要求本合同终止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合同后附工程预算表。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内容。 2021年7月18日,**通过银行转账的的方式***公司法定代表人***支付22000元,附***公司装修工程订金。同***公司向**出具《收款收据》,载明,收到番禺区吉祥北街北园B区15A之一201房装修定金22000元。 2021年8月2日,*****公司工作人员***微信发送项目变更通知,内容如下:目前由于装修项目计划变更原因,我方按照合同第六条开工前的准备及工程变更细则向贵方发出书面通知,请尽快重新提供对应的工程预算表,我方提出除“广铝牌双轨趟窗”和“广铝牌双轨隔音掩窗”两个项目外其他项目均做减项处理,且贵方无需提供房屋装修设计效果图(具体见工程预算表),因目前贵方还未进场施工故不存在停工等损失,请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工程项目变更。2021年8月4日,*****公司寄出《项目变更通知函》,内容与前述微信发送的项目变更通知基本一致。 2021年8月9日,*****公司寄出《违约合同解除通知函》,要求解除双方于2021年7月18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XYZS20210718),并要求鑫毅公司退还**定金22000元,邮件于2021年8月10日妥投。 鑫毅公司则认为原告的项目变更通知减少了案涉装饰装修项目约90%的项目,是对合同作了本质修改,是变相得不想再继续履行合同,违约在先。鑫毅公司已实际完成测量、绘图、方案报价、部分选材及现场情况的勘测、配合**方前往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装饰装修报备等事项,付出的劳动远超22000元。案涉装饰装修无法进行是由于在双方合同签订之前**就委托第三方进行过装修,拆除了承重墙,城管及物业公司向**发送整改通知要求其恢复,但**并未恢复,鑫毅公司在现场测量时也发现案涉房屋内的承重墙已被拆打了的事实,故在实际配合**到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案涉房屋的装饰装修备案时,因此原因无法获得物业管理公司的通过,后续工作无法开展,并非鑫毅公司怠于履行。为证明自己的主张,鑫毅公司提交1、其工作人员与**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可以证实案涉房屋无法通过物业管理公司的装饰装修报备批准。**确认案涉房屋的装饰装修没有在物业管理公司报备成功,但其认为是否报备成功与本案纠纷无关,且案涉房屋不存在违建,相关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其在委***公司进行装饰装修之前的确拆除了房屋内的部分墙体,但其并不知道是承重墙,且涉案房屋不存在承重墙,鑫毅公司在进入涉案房屋进行实地测量时已经完成拆打,鑫毅公司对于房屋状况是清楚知道的,作为专业装修机构,如果拆除的是承重墙,鑫毅公司应该是清楚的。对于物业管理公司不批准备案装饰装修的原因,其并不清楚具体原因。2、案涉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鑫毅公司不能提交将施工图交付给**的证据,但是认为,双方的聊天记录显示已对案涉房屋到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装饰装修报备,报备的材料之一就是施工图,从侧面可以证实鑫毅公司已经完成施工图并交付给**,**对此不予确认。 庭审中,鑫毅公司确认同意**关于解除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的诉请。 本院认为,**与鑫毅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双方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成立,双方理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权利义务。 合同签订前后,鑫毅公司实际有前往案涉房屋进行测量、完成绘图、方案报价、部分选材等、以及配合**前往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装饰装修报备等事项,积极履行了合同前期义务。通过前述查明事实可以确定,案涉装饰装修工程未能通过房屋所在物业服务公司报备批准,是导致鑫毅公司未能实际进场施工的原因。从案涉双方的合同关系来看,作为委托方,**理应对此承担责任,**主***公司违约,与事实不符。在前述事实基础上,**以项目变更为由单方削减案涉合同90%左右的项目,并后续进一步单方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施工合同》虽然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20%,但是鑫毅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结合案涉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履行进度,本院酌定**应支付违约金3000元。鑫毅公司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已经支付的22000元,符合《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第一期工程款,且**的转账附言是鑫毅公司装修工程订金,而非定金,鑫毅公司出具的收据中表述为“定金”是其单方意思表示,并不发生法律效力,故该22000元是预付工程款性质,而非定金。鑫毅公司要求没收该款项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庭审中,鑫毅公司同意解除与**之间的案涉《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XYZS20210718),且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双方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故对于**要求解除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鑫毅公司并未实际开始进场施工,至于鑫毅公司前期为履行合同所作的工作对价,鑫毅公司未举证证明相应工程价款,且前述违约金已具惩罚性质,已足以覆***公司的该项费用,故本院不再确认。案涉《工程施工合同》解除,鑫毅公司收取的工程预付款22000元理应退还。**违约在先,其主张的迟延履行利息损失请求,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与广州鑫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XYZS20210718); 二、广州鑫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退还工程款22000元;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广州鑫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元; 四、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广州鑫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75元,由广州鑫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725元,由**负担33元,广州鑫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温 媛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