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2财保42号
申请人:武汉新晴轩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幺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333499313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威,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湖北凡华市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望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60693727W。
法定代表人:邹翔。
申请人武汉新晴轩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凡华市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武汉万达支行账户17×××02银行存款5,480,458元。申请人武汉新晴轩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武汉仲裁委员会已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新晴轩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凡华市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武汉万达支行账户17×××02银行存款5,480,45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