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凡华市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畅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凡华市政园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84民初496号
原告:湖北畅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霍城大道131号嘉帝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庞永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涛,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凡华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望丰村4栋1单元3层西南室。
法定代表人:邹翔,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畅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凡华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畅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凡华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畅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畅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凡华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92.50元,由原告湖北畅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华
人民陪审员  黄学方
人民陪审员  黄爱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