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6民终20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世纪天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街道富桥路教育局向西200米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州鑫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东风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滨州世纪天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天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州鑫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源钻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22)鲁1603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世纪天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鑫源钻井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鑫源钻井公司开凿的地热回灌井成井结构及使用的管材规格及材质、一开使用的水泥型号和固井工艺、二开完钻后是否进行物理测井等相关事项是否符合《美景百合苑地热回灌井工程合同》及《江南名庭及美景百合苑地热回灌井工程合同》的约定,一审判决对此没有查清;2.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世纪天源公司支付工程款需满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鑫源钻井公司提交工程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并经世纪天源公司审查核定最终结算金额、出具决算报告等条件。本案中,虽然世纪天源公司工作人员签收了鑫源钻井公司提交的三份竣工验收资料,但由于鑫源钻井公司未能提供录井等试验资料、水泥等质量证明和工程设计图纸等相应资料,也未能提供工程结算报告等结算资料,致使世纪天源公司无法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并完成决算。因此,案涉工程尚未达到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3.世纪天源公司与鑫源钻井公司签订两份回灌井工程合同,实属两个法律关系,且相互之间不具有牵连性。一审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违反相关法定程序。
鑫源钻井公司辩称,1.鑫源钻井公司对案涉工程的施工符合约定标准,且已由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验收。世纪天源公司主张的管材、工艺等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且其主张与其签字验收合格的事实之间相互矛盾;2.鑫源钻井公司提交的已由世纪天源公司签收的三份验收资料中明确记载了相关数据,表明已达到双方合同约定要求,据此,世纪天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项;3.鑫源钻井公司与世纪天源公司虽签订两份施工合同,但施工内容、合同当事人、纠纷性质均相同,法院合并审理,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且并不影响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性权利。综上,世纪天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鑫源钻井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07452.5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42952.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464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10日,鑫源钻井公司与世纪天源公司签订《美景百合苑地热回灌井工程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世纪天源公司委***钻井公司开凿地热回灌井一眼,综合单价690元/米,质量保质期为竣工决算日起一年,2019年8月31日完工后,世纪天源公司与鑫源钻井公司共同确认验收报告,该地热井深度为1245.8米,鑫源钻井公司自认世纪天源公司已支付95%的工程款,剩余42952.5元的质保金在质保期届满后,世纪天源公司未予支付。2021年7月27日,鑫源钻井公司与世纪天源公司签订《江南名庭及美景百合苑地热回灌井工程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世纪天源公司委***钻井公司开凿地热回灌井两眼,综合单价790元/米,工程验收决算后三日内,付至工程决算金额的95%,剩余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质量保质期为竣工决算日起一年,2021年9月28日完工后,世纪天源公司与鑫源钻井公司共同确认验收单,其中书香名居地热井井深1270.59米,沾化汽车站地热井井深1280米,该两眼地热井总工程款为(1270.59米+1280米)×790元/米=2014966.1元,鑫源钻井公司仅主张2014500元,世纪天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550000元,剩余工程款464500元世纪天源公司未予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世纪天源公司的董事兼滨州区域的副经理***与鑫源钻井公司共同确认涉案工程验收报告、验收单,证明涉案工程已验收完毕,且鑫源钻井公司与世纪天源公司在涉案合同中对工程造价与付款支付进行了明确约定,截至目前《美景百合苑地热回灌井工程合同》中的涉案工程早已超出一年的质保期间,世纪天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42952.5元及自验收决算一年后的相应逾期利息。对于《江南名庭及美景百合苑地热回灌井工程合同》中的涉案工程款,其中5%的质保金尚未到质保期限,鑫源钻井公司现无权主张世纪天源公司支付,但对于其余95%的工程款世纪天源公司应当支付,即世纪天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363775元(2014500元×95%-1550000元)及自验收决算三日后的相应逾期利息。对于鑫源钻井公司主张的违约金1000元,因涉案合同中的质保金尚未到支付条件,且内容为整条约定中的一部分,世纪天源公司尚未整体违约,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滨州世纪天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德州鑫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工程款406727.5元及逾期利息(以42952.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6377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德州鑫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滨州世纪天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56元,由原告德州鑫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81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美景百合苑地热回灌井工程合同》和《江南名庭及美景百合苑地热回灌井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上诉人施工完成后,上诉人工作人员***于2019年8月31日和2021年9月28日与被上诉人共同签署了美景百合苑地热井检测数据验收报告和书香名居、沾化汽车站地热井回灌井验收单,显示出水量和出水温度等指标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据此,应认定被上诉人的施工质量合格,上诉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施工材料质量、施工工艺、验收决算等问题。因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且验收已分别近三年和一年时间,在上诉人不能举证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不能举证证明其工作人员***在验收过程中与被上诉人存在恶意患通等情形的情况下,上诉人的上述主张无事实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上诉人主张的两个工程不应合并审理的问题。因涉案两个工程均发生在双方之间,且均不涉及案外人或第三人,一审法院合并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滨州世纪天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75元,由上诉人滨州世纪天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商龙龙
书 记 员 王 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