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鑫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

德州鑫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庆某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3执82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鑫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东风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庆***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祥云大街886号 法定代表人:李中在,经理。 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423民初12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庆***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德州鑫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向被执行人庆***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法律文书未妥投退回。 本院多次向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提起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在各银行或没有设立账户,或账户余额为0,或仅有极少部分数额,不具备扣划价值;无车辆登记信息;公司股权也已被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向庆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情况,经查询,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庆云县北的不动产【产权证号:鲁(2018)庆云县不动产权第0××1号】予以轮候查封,该不动产已被庆云县人民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多家法院多案查封。 因被执行人庆***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既不履行法律义务又拒绝报告财产,本院对其已限制高消费。 本院再次提起总对总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德州鑫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法院执行情况和其享有的基本权利。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1423执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