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1民初4709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思新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建区)长江路特6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武汉鑫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万红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思新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鑫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做出(2020)鄂0111民初470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鑫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432515.8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武汉鑫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资产,期限为一年;现原告武汉思新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已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原告武汉思新商品砼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武汉鑫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武汉鑫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32515.8元或其他等额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杨庆九
人民陪审员冷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代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