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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锦**贸易有限公司、***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4474号之一 原告:湖北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大雄村毛岭西32号。 法定代表人:**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壬,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湖北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 欣 书 记 员 陈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