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4474号之一
原告:湖北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大雄村毛岭西32号。
法定代表人:**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壬,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湖北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 欣
书 记 员 陈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