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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锦**贸易有限公司、***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4474号之二 原告:湖北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大雄村毛岭西32号。 法定代表人:**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壬,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北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现原告湖北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果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 欣 书 记 员 陈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