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11民初8117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身份证号码41022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南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71361488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壬,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 ***诉称: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费1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2月5日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2年9月15日为1468.56元);以上两项合计11468.56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洛阳市洛龙区航海体育用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后因经营所需注销该实体,依法承继其债权。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3月15日签订《EPDM塑胶场地施工协议》,被告将工程名称为“开元壹号一期中东组团绿化景观EPDM塑胶工程”项目承包给原告施工,约定:单价130元/平米,结算以实际施工面积为准;发包方支付一万元预付款,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被告支付1万元预付款后,原告在工期内完成施工,双方核算工程总价款为24700元,被告应再付14700元。之后被告一直拖延款项,仅于2019年2月4日支付4700元,还余1万元欠款,原告多次催促无效。原告按约履行施工义务,被告拒不付款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支付欠款并支付资金利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epdm塑胶场地施工协议》中乙方签字中加盖公章并非***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签字人员也并非其工作人员。该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应当适用一般管辖,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争议主要为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壹号一期中东组团绿化景观EPDM塑胶工程施工引发,该工程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常 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