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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11民初811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7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身份证号码41022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南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71361488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壬,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常 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