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广水市兴荣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7民初5194号之一 原告:***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壬、***,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水市兴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应山办事处科技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广水市兴荣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裁定中止诉讼。原告***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潇 书 记 员 林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