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7民初5194号之一
原告:***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壬、***,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水市兴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应山办事处科技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广水市兴荣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裁定中止诉讼。原告***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潇
书 记 员 林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