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3民初4740号
原告:武汉某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德来颂律师事
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武汉某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武汉某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