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1民初13520号
原告:***,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乐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某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德来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德来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5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原告***与被告武汉某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86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