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某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1民初13520号 原告:***,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乐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某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德来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德来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5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原告***与被告武汉某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86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