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润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武汉润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执8178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海丰物流园**2-2-108)。
法定代表人李文艺。
被执行人武汉润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div>
法定代表人陈国栋。
被执行人湖北中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div>
法定代表人姚其。
被执行人湖北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div>
法定代表人胡杨敏。
被执行人陈国栋,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执行(2019)沪0115民初87809号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武汉润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国栋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经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商业银行等财产登记管理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四杰
审判员  董四杰
审判员  桂波达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国进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