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润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国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北中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中地润土建设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执860号

申请人:合肥市国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999号填海巷东都大厦第四层东半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36186347。

法定代表人:李德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筱玮,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孝子,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中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1268号汇金广场(铂仕汇国际广场)23层、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5737458003。

法定代表人:姚其。

被执行人:湖北中地润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玉贤镇车岭村黄家嘴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MA4KY62U23。

法定代表人:胡杨敏。

被执行人:武汉润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玉贤街车岭村黄家嘴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7447682589。

法定代表人:陈国栋,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中地瑞景园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玉贤镇玉贤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3334845846。

法定代表人:陈国栋,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武汉润华新科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玉贤镇车岭村黄家嘴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5879819196。

法定代表人:陈国栋。

被执行人:湖北中地花半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与解放大道交汇处融科天城三期15、16、17栋裙楼栋2层商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055749860P。

法定代表人:胡杨敏,职务:。

被执行人:湖北中地月半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玉贤街合贤村张家湾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MA4KYB7W4T。

法定代表人:向会,职务:。

被执行人:陈国栋,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陈婷婷,女,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胡杨敏,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陈佳佳,女,199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申请人肥市国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中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中地润土建设有限公司、武汉润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地瑞景园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润华新科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湖北中地花半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北中地月半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国栋、陈婷婷、胡杨敏、陈佳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1民初23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中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中地润土建设有限公司、武汉润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地瑞景园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润华新科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湖北中地花半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北中地月半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国栋、陈婷婷、胡杨敏、陈佳佳银行存款35681296.33元或查封、扣押和提取其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和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冻结和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刘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