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润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新源建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土园***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7民初2516号之一
原告:***新源建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业三路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066840934Q。
法定代表人:杨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赞昌,湖北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子玉,湖北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土园***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208号新长江国际八座11楼(工商登记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玉贤街车岭村黄家嘴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7447682589。
法定代表人:陈国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玲,女,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25556。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静,女,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向前,男,199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水资源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江滩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88843240T。
法定代表人:方新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怀东,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昊,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湖北华乐天行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袁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5848518443。
法定代表人:王银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中山,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新源建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土园***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水资源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湖北华乐天行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新源建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源建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源建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源建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学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潇
书 记 员 林 丹